Article 9

In force

在法规中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就某项事务另行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在法规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