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制定法规权限第八条有效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制定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有授权规定的;(二)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在本市实施的;(三)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需要的;(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根据需要应当制定法规的;(五)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的事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