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