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