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