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章,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买卖、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