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