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分别由牧业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