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牧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直至没收动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