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能够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鉴定书应载明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