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