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