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