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血站、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