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雇用他人冒名献血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违法献血量等量的用血费用五至十倍处以罚款;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或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采集血液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