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二)单位组织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成绩显著的;(三)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