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组织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成绩显著的;

(三)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