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供血和用血第三十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医疗机构应当到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守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核对献血凭证,真实记录病人用血证件号码和用血量,按月填表报医疗机构所在地血站,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