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供血和用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证书,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献血后五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二)献血五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等量的血量;(三)献血量累计满六百毫升以上的,十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四)献血量累计满八百毫升以上的,十五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五)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