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证书,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

(一)献血后五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

(二)献血五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等量的血量;

(三)献血量累计满六百毫升以上的,十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四)献血量累计满八百毫升以上的,十五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五)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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