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市和区县(自治县)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市和区县(自治县)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设置的采血点或安排的流动采血车献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