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第十六条已修改适龄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市或区县(自治县)献血办公室指定的血站或医疗机构免费接受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取得献血健康合格证明的,方可献血。血站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适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应当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