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第十八条已修改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