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宣传媒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献血工作的统计资料;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