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蔬菜基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