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