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保护和改善蔬菜基地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蔬菜基地及其周边地带,严禁下列行为:(一)倾倒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二)排放粉尘、有毒有害的气体或者污水;(三)兴建、扩建有严重污染的工程项目;(四)对蔬菜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