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蔬菜基地。蔬菜管理部门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做好蔬菜基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征用、占用保护区内的菜地或者在保护区附近兴建工程项目,不得损坏蔬菜基地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设施标准修复或者重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