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保护区内的菜地。已办理征用审批手续的菜地,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市或者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者荒废菜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收回承包经营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