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必须征得蔬菜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