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菜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一)征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3万元;

(二)乡(镇)、村和国有农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5万元;

(三)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万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可以制定新菜地开发基金缴纳具体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新菜地开发基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