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乡(镇)、村的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有农场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