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乡(镇)、村的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有农场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