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禁止征用或者占用一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严格控制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对三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征用或者占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