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建立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地方,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与其所属的国有农场之间应当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

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蔬菜基地的等级;

(二)蔬菜基地的范围、面积、地块;

(三)蔬菜基地的设施;

(四)保护措施;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奖励与处罚;

(七)其他事项。

承包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