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在建立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地方,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与其所属的国有农场之间应当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
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蔬菜基地的等级;
(二)蔬菜基地的范围、面积、地块;
(三)蔬菜基地的设施;
(四)保护措施;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奖励与处罚;
(七)其他事项。
承包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