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