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