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知(-1)

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三)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资料;

(四)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申请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