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