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身份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