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四川省的投资者。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并享有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