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汇往境外。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人士及境外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或携带出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