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