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申办企业,有关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应申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所需文件清单和要求,并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