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并优先提供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