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气、通讯、川内和出川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有关部门应统筹优先安排,收费标准视同本省同类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综合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