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开展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 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 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 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处理水污染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