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引水工程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参与陡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

(三)负责陡河水库库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

(四)在保护区内开展小流域治理 搞好前置处理工程 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