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保护区水质污染事故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