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一类污染物”是指: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芘等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 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