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拆除。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