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