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罚款,无法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罚款额度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但超过二万元的,应报其地(市)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五万元的,应报其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