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储运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